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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污染防治費分三階段徵收,開徵第1年(104年)起事業(不含畜牧業)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,第3年(106年)徵收畜牧業,開徵第4年(107年)向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、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、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徵收。
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5 條
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,依下列方式計算:
一、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:
費額=Σ[ (費率× 排放水質)i × 排放水量] 。
(一)i :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。
(二)排放水質: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。
(三)排放水量:指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水量。
二、家戶:
(一)使用自來水者:
費額=自來水用水量×○.八×費率。
1.自來水用水量:指自來水供水機構向家戶收取自來水費之用水量
。
2.○.八:指用水量與污水量之轉換係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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