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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修正日期: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
第 3 條 三、專有部分(指住戶內部):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,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,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。
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,對其專有部分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,並排除他人干涉。
第 10 條 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,並負擔其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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